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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合伙人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债权债务2021-04-13|人阅读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142号

原告:陈XX,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原告陈XX与被告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即时归还陈XX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X承担。事实与理由:陈XXX系朋友关系。X2018年7月26日向陈XX借款30000元,并于同月30日出具借条一份。同年8月7日,X又向陈XX借款20000元,并在前述借条上写明。后经陈XX催讨,X至今尚未归还上述借款。现陈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并请求如前。

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陈XX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陈XX提供的借条一份、支付宝转账记录(当庭与陈XX手机核对无异)二份,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陈X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陈XX已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X应当在陈XX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现经催讨,X至今未还借款50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现陈XX主张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陈XX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陈XX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 许X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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