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琦律师
张琦律师
浙江-湖州
主办律师

形式上看似为买卖合同纠纷,实质为员工销售行为。

合同纠纷2013-02-20|人阅读

钱某某为A公司在湖州办事处的职工,主要从事A公司货物在湖州地区的销售工作。A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钱某某与该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该公司一直供货给钱某某,但是钱某某尚未付清货款。钱某某在收到法院传票等后,委托本律师代理。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本律师收集了相应的证据。

法院庭审时,本律师主要从两个方面发表了答辩和辩论意见,认为本案实际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存在劳动关系,钱某某应为A公司在湖州办事处的职工,钱某某定期将收进的货款及时汇给该公司,未清洁货款原因为部分客户未付清,并且钱某某在销售时并不存在销售额差价的情况。

最后,A公司在法律和事实证据面前,只得主动向法院提起撤诉。

本律师认为,公司办事处员工在从事该种工作时,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形下,应当注意保留相应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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