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湖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辉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就本案的本诉、反诉请求以及本案诉讼外湖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代吴某某垫付的5.2万元员工工资和双方合作期间的所有矛盾纠纷一并调解; 二、吴某某一次性支付给湖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人民币3万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三十日内未付清该款,则按五万元给付;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吴某某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