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2)祁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2000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祁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9月6日自动到祁东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2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湖南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邹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肖湖南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肖##在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上二年半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同案人李##(已判刑)系祁东县原拔毛##人,2000年11份,同案人李##先后跟同案人曾##、唐##、肖##(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肖讲,其想将另外一个卖水泥的祁阳女老板(即本案被害人雷江南)赶出拔毛冲,由其一人霸占拔毛冲的水泥市场。被告人肖湖南与曾##、唐##、肖##听后当即答应帮忙。2000年11月5日下午,李##得知雷##又送水泥给拔毛冲肖##,便召集被告人肖##与曾##、唐##、肖##及肖#(现在逃)来到曾##租住的房子前,安排被告人肖##和曾##两人骑摩托车撞祁阳水泥货车,然后将其拦下,问司机要医药费和赔偿摩托车,不给钱就打。在出发时,李贻##讲其要去步云桥派出所帮坪上村一个人的忙,让同伙先去,同案人肖##(现在逃)看到后也跟随而去。被告人肖##与同案人一伙骑摩托车到黄龙村##徕的“老亲”家吃晚饭,吃过晚饭后,曾##将自己的摩托车推出来等在路上。晚上九时许,在看到祁阳的水泥货车返回后,被告人肖##和曾吉徕骑上摩托车去和水泥货车相撞,二人因害怕,在两车相撞前就跳车了。祁阳水泥货车司机伍长久并未感到自己的车撞上了摩托车,被告人肖##与同伙看到水泥货车并没有停车,于是就骑摩托车去追,走在前面的被告人肖##与肖新民、曾吉徕在郭家嘴路段将水泥货车拦了下来。肖新民对司机伍长久说,撞了摩托车还想逃,便将伍长久从车上拖下来,被告人肖##与肖新民共同对其进行殴打。货主雷江南上去劝解,被曾吉徕一把推到在地。视此,伍长久便提出要看现场,唐先军等人骑摩托车带伍长久去看现场,由于人多坐不完,肖月生等人陪伍长久的徒弟彭义及雷江南走路去现场,途中恰遇李贻武等人坐中巴车从步云桥返回经过此地,走路的几人就上了车。到达现场后,李贻武踢了伍长久一脚,并说撞了人,还想逃。雷江南见状立即说:“不要打人,愿意赔钱。”被告人一伙讲赔医药费和修摩托车共要3000元,要雷江南出2800元。雷江南拿出几百元,唐先军接到钱交给李贻武后,说就这点钱,又推了女老板两下,被告人与同案人一伙跟着又殴打伍长久,雷江南便又拿出几百元,在雷江南掏了几次钱还未达到2800元后,肖新民用力推了雷江南一下,并夺过雷江南手中的钱包,在雷江南多次要求归还钱包,并表示愿意把钱拿出来才归还。最后雷江南共拿出了2500元钱给被告人一伙,说再也没钱了,愿意打张欠条,被告人一伙才让雷江南等人离开。第二天,被告人肖##分得赃款200元。事后,雷江南和伍长久之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庭审中,被告人肖##退赔被害人雷江南等人赃款及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肖###的供述,其供述了2000年11月5日下午及晚上参与实施抢劫犯罪的前后经过情况。 2、同案人李##、肖##、唐##和曾##的供述与上述事实基本一致。 3、被害人雷##的陈述,其陈述了2000年11月5日下午,她租伍长久的湘M-21##东风车,与伍长久及其徒弟彭#送水泥到拔茅冲肖秋莲家,晚上8点左右返回时,车被拦截,她与司机伍长久遭到多次殴打,并被抢走2500元的事实。 4、被害人伍##、彭#的陈述与被害人雷##的陈述基本一致。 5、证人曾##证言,证明2000年11月5日晚上,他因搭祁阳的水泥车去步云桥,从而看到一伙人在郭家嘴拱桥边拦车、殴打司机和货主的过程。 6、证人曾##证言,证明2000年11月6日早上他碰到曾##,曾告诉他说昨天搭车差点被人抢劫,抢劫的人还把货车司机打了一顿。 7、证人刘##证言,证明2000年11月5日,拔茅冲坪上村的肖##租他的中巴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