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国,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
案情介绍: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经常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8年,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7500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其恶意躲避债务的意图十分明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付某从原告李某借款147500元,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微信、电话记录相互印证,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付某未按照其承诺归还结局按,逾期归还还将要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在借条咋红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予以采纳。
审判结果:
被告付某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147500元以及利息(利息已147500元位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起计算至今款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