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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判决缓刑的案例

刑事辩护2021-02-05|人阅读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9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高震、李群,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静安区梅园路XXX号XXXXXXXXXXX,趁被害人俞某某离开4楼16-17床病房期间,窃得其放置于床头柜上单肩包内的手镯一枚,后在下班途中将涉案手镯通过XX速运寄至其在本市嘉定区的住处。

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返回涉案医院,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涉案手镯纯度为足金,质量为51.36克。

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镯价值人民币23,1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已取得谅解,故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酌情采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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