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本律师接受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介入一单故意伤害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08年8月10日在本市白云区某制衣厂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遂起争执,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持敲碎的啤酒瓶将陈殴打至轻伤。
【一审判决】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评析】在本案中,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了解分析案情。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故意伤害无异议,但被告人黄某某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被害人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黄某某系在殴打过程中一时冲动伤害被害人;其次,被告人黄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再次,被告人黄某某此次并非蓄意伤害,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其在案发后如实承认自身所犯故意伤害的罪行,悔罪态度好,且无犯罪前科。最后本律师还向法庭阐明,被告人黄某某的合法妻子在庭审前刚生小孩,如今没有丈夫在旁悉心照顾,对于其妻子与刚出世的孩子而言是极其残酷的,恳请法庭考虑此情况,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