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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支付买方80万差价赔偿

房地产2020-09-27|人阅读
房价上涨卖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支付买方80万差价赔偿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中山市的房屋,双方约定: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25万元;买方签署合同时支付3万元定金,剩余122万元在2016年1月31日之前付清。2、2016年5月30日或之前办理存量房备案登记及递件过户。3、违约按照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3月31日,原告于被告签署《补充协议》约定:1、因房价上涨,买方购房款增加至135万;2、买方于2016年4月2日前支付60万(含已付3万元定金),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40万;过户完毕(领证当日)支付剩余35万;3、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2016年5月8日之前。

2016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60万,4月1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7万。

由于房价持续上涨,被告收到款项后拒绝继续交易,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房价的上涨或下跌系属正常的市场现象,也是双方在市场交易中必然要承受的交易风险,房价的上涨或下跌是房价上涨是双方可见及可预见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损失填补原则,原告作为守约方,遭受交易机会丧失以及重置房屋差价的损失,显然应该由违约方承担。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涉案房屋被查封交易不能,原告取得房产所有权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原告有权主张适当的房屋差价损失,考虑到上诉因素及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同时兼顾双方的利益,酌定原告就其支付购房款100万元部分获得的可得利益赔偿为80万元,据此被告所需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80万元。

被告对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案例】

1、 本案属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由于前期原告没有做资金监管而将绝大部分购房款支付给了被告,且被告因为与第三方纠纷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因此风险极大。纠纷发生后原告一直选择协商而未及时起诉,原告准备起诉时,被告与第三方纠纷已经进入了二审判决阶段,涉案房屋极有可能被第三方申请执行而原告无法清偿。建议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后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2、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时合同总价的10%,如果按照该条款去起诉对于买方来说赔偿根本弥补不了损失,最终在制定本案诉讼策略时以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作为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实现了原告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如何选择诉讼请求获取更大的利益保护对于原告来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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