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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律师对一件房屋买卖案件的观点

离婚2020-10-16|人阅读
房屋买卖律师对一件房屋买卖案件的观点

房产律师提示:交易双方若以赠与的方式进行交易,将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其中,做大的风险是业主在“交易”之后,有可能收不到房款。因为买方有可能以房产是无偿赠与为由抵赖而拒付房款。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可以完成交付购房款,及约定必要的过户条件,因为法律规定赠与是可以附条件或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或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人就可以拒绝交付或办理过户。

案件情况

高某东城区有一套房屋,价值600万元。后因其自己昨生意需要部分资金,于是高某想要将房屋卖出去。他的亲属王某正好要购买一套房屋结婚,于是和高某协商能不能以赠与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私下里交给高某650万元作为购房款,以此规避税费。

后,高某给我打了电话,并咨询我这样是否可行,我告知他这里面的风险很大,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如果高某要是坚持将赠与合同做公证的话,最好先让对方将全部房款支付完毕。

遗憾的是,高某最后没有听取我的建议,他觉得如果按照赠与的话可以剩下好多费用,于是答应了王某的要求,与王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但是办理公证手续后王某迟迟不交购房款,王某告知高某赠与协议已经失效,最后,王某还将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高某和王某已经签订了赠与协议,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进行了公证,王某在没有《合同法》规定的丧失取得赠与权的情况下,高某应该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房地产专业律师解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形。该赠与协议已经做了公证,所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赠与协议是有效的。

上述情况,对于买方来说,可能会出现卖方在收到购房款后,拒不过户,并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必须要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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