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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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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开流动加油站,非法经营终获刑

刑事辩护2020-10-21|人阅读

为牟利开流动加油站,非法经营终获刑

案情:杨某发现从山东购买汽油,然后销售有巨大的利润空间,于是便从山东购买汽油,将自已的白色面包车加装储油罐和加油机,俨然成了一个小型流动加油站,采用流动加油的方式,通过微信、支付宝和现金收账,做起了流动加油的买卖。由于价格确实比正规加油站的便宜,获利颇丰。但好景不长,2019年12月3日在某社区路边给客户加散装汽油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当场抓获而案发。经查,销售额约13万元,获利1.6万元。

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面包车加装储油罐和加油机,采用流动加油的方式,通过微信和现金收账,销售92号汽油营业额约人民币13万元元。获利1.6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接受委托后,经过研判案情,认为:杨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能够认罪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杨某宣告缓刑。于是确定了辩护思路。经开庭审理辩护,法院采信了辩护观点,判决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案件结果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但这里要提醒广大朋友,合法经营,莫取不法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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