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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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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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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宁波市LD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之分析及心得

合同纠纷2014-12-19|人阅读

王某某诉宁波市LD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2014)甬鄞民初字第763号

受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原告---王中永,委托代理人—虞小波律师

被告---宁波市LD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云芳经理

案件事实:2013年,原告从鄞州区兴裕社区老年协会处租下位于堇山中路455-457号的店面房,遂又将该店面转租给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从2013325日起至2014324日止。时至2014年租赁合同期满前,原告预先多次通知被告,将不予其续签租赁合同,并要求其到期后按时搬离。然被告却对此置若罔闻,未按照合同约定,迟迟不予搬离。双方曾多次在村委会及派出所主持下进行过协商,然一直未果。之后,原告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并委托本律师办理本案件。

被告答辩:1、原告于合同到期前并未通知过被告不续订合同;2、被告已经将下一年的租金转账至原告的银行账户,并且原告也并未退还该租金;3、原告的转租行为未经老年协会同意,故其无权终止租赁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有权终止租赁合同;2、被告将下一年度租金汇入原告账户,是否视为原告就同意与其续订租赁合同。3、原告是否提前尽到通知义务。

裁判结果:鉴于本案事实部分争议颇大,本案经过律师从中努力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38000元,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律师分析:本律师认为作为原告方,有几点关键证据很难提供,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无法提供提前通知被告不续订合同的证据;2、原告的转租行为没有经过老年协会同意,因此其转租行为的效力有待商榷;3、原告在收到被告汇入的租金后,未及时退还给被告,其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默认还有待商榷。因此,在诸多不利情况下,本律师通过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以及在平息双方的怨气上都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且最终以一种皆大欢喜的结局了解了本案。本案的处理结果大大节省了原告的诉讼时间,更是最大程度上挽回了其经济损失。

律师温馨提示:诉讼固然是维护当事人的有利武器,但是,诉讼不是目的,而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手段,在诉讼的过程中,我们依然可以有很多种处理方式方法,譬如本案中的庭外和解。因此,我们帮助当事人办理案件的宗旨是: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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