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丽律师
李丽律师
河南-郑州
主任律师

协议离婚,次日诉讼要求退彩礼,法院怎么判?

婚姻家庭2020-06-17|人阅读

案情简介:

李女士2017年底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刘先生。双方经过了解之后于20191月携手进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刘先生往山西务工,不久,李女士发现自己怀有身孕,李女士心中充满了对三口之家幸福生活的憧憬,但是在一次产检中发现胚胎停止发育,无奈做了引产手术。李女士做完月子之后,遂即前往山西和刘先生共同生活。但是因为婚前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更有甚者刘先生开始动手打人。由于矛盾日渐激化,双方协商201987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女方陪嫁的嫁妆归女方所有,无其他纠纷。但是在办完离婚证的第二天,刘先生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及礼品。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案情,酌情判决李女士返还彩礼5万元。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慕名寻找李律师提起上诉,代理二审。

律师所做工作: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遂即召开案件研讨会对案情进行具体分析认为一审存在如下问题:第一、一审对彩礼具体数额认定不清,证人证言之间对于支付的彩礼说法相互矛盾实际支付的彩礼数额比一审认定的数额多出5万元。第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据此,二审庭审过程中,李律师通过技巧性发问,引导对方陈述其家庭经济状况并未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在法庭辩论阶段又充分论证不予退还彩礼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李律师的观点, 二审裁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双方已经办理结婚手续,并共同居住生活,且李女士怀过孕流过产支付彩礼也未给男方造成经济困难。综上,本案不存在符合返还彩礼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彩礼五万元,属于不当裁判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沿袭的是旧时习俗现行法律对于彩礼的态度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实际生活中,男方依照当地习俗向女方适当支付彩礼也并非不可,当然天价彩礼除外。支付彩礼一方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如果支付彩礼并未给男方造成绝对的生活困难,离婚时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无需返还彩礼但如果生活时间过短,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判返还一部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毕竟双方夫妻一场,理智面对,友好结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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