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程云律师
程云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房屋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无优先受偿权

债权债务2014-02-24|人阅读

案情简介

燕某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10日,张某与燕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燕某某自愿将位于位于昆明市某某小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张某借款100万元。按每吨钢管2500元计算,换算成钢管400吨计算租金,钢管租金按4.2元每吨每天收取,租金必须按月支付,若不按月支付,自超出之日起,每天则按所欠租金的1%收取。借款期限为半年,即从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从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同日,张某和燕某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内容为:“兹有燕某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最长使用期限为6个月,现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向张某作如下承诺:保证按时还本付息,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对张某的还款义务,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在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由赵某扣划家庭收入和处置所有家庭财产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天,张某与燕某某、赵某又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该合同约定,由燕某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借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日期和方式为:燕某某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赵某用其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某某小区的房屋为燕某某的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向燕某某提供了100万元借款,燕某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条,但没有双方对抵押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燕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张某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程云律师代理本案。

承办结果

本案中双方之所以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换算成租金计算,是为了规避高利贷。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一、由燕某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张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张某支付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燕某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每天16.8元向张某支付2010年10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燕某某、赵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燕某某、赵某还有大量债务没有清偿,而燕某某、赵某除了位于昆明市某某小区的房屋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后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拍卖所得110万元,但燕某某、赵某所差欠的款项总共200多万。张某提出其与燕某某、赵某签订了书面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燕某某、赵某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了他,其对该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院以双方虽然约定将该房屋抵押给张某,但双方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对该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所有债权人按照比例分配拍卖所得的价款,张某仅受偿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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