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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秀君律师
栾秀君律师
黑龙江-齐齐哈尔
主办律师

王XX诉王XX、XX艺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

损害赔偿2017-10-27|人阅读

【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栾秀君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王XX是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能力人。在XX艺术学校学习舞蹈。2012年4月30日上午,王XX在课前准备期间,被同班同学王XX推到摔伤住院。2012年5月23日,王XX被鉴定为伤残十级。王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X和XX艺术学校对王XX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XX艺术学校申请重新鉴定,仍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受伤的王XX和推人的王XX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由XX艺术学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承办过程】

由于王XX是无民事能力人,XX艺术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XX艺术学校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我在开庭审理时,牢牢地把握住了这一点,取得了一审胜诉的佳绩。XX艺术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审判结果】

1、胜诉。

2、判决XX艺术学校赔偿王XX人身损害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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