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黑0204民初627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
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栾秀君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及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称,该公司成立于1984年,2001年由于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原齐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齐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齐市XX建筑安装处、齐市XX建筑公工程公司、齐XX工程处、齐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并,成立后的公司仍为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公司注册资金增加到1160万元,其中上述六家公司房产评估作价400万元。但上述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现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六家分公司,分别为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该六家分公司拥有独立账户、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003年7月,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六家分公司的上述房产作价400万元,以实物出资入股与另一以现金800万元出资的股东秦XX共同成立了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但上述出资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出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然而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没有将六家分公司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也没有将上述实物在出资入股后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登记在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上述财产既不是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也不是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现上述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因上述财产是XX分公司、XX分公司财产,所以法院无权扣押。作为异议人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曾就此提起执行异议,但被铁锋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故原告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对XX分公司账户冻结(12635585元)、请求解除对XX分公司动迁款冻结(2650000元)、请求解除对XX分公司在建华区XXX汽配城XX号楼的101—104室四处、124—128五处,共9处房产的查封。原告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铁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冻结、查封裁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答辩。
法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我作为本案原告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承办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我牢牢地抓住了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房屋投资入股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没按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完成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的两大致命缺陷,指出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投资入股行为是非法和无效的行为。法院无权查封、冻结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XX分公司和XX分公司的财产。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1、胜诉。
2、停止对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XX分公司账户冻结款12635585元的执行;
3、停止对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XX分公司动迁款2650000元的执行;
4、停止对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XX分公司在建华区XXX汽配城XX号楼的101—104室四处、124—128五处,共9处房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