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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郑某盗窃、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2019-12-30|人阅读

周某、郑某盗窃、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9)皖0102刑初1070号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金寨县人,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男,1992年7月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安徽省寿县人,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铜山县人,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春,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9]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郑某张某王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郑某张某王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周春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1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郑某王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巴黎春天三期三段2号楼下,将被害人丁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1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郑某王某至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港汇广场琳琅一街“绿芒果KTV”门口,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永源牌跨骑摩托车盗走,后以19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出售给被告人陈某。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640元。

3、2018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郑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工行小区1栋楼下,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轻骑牌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20元。

4、2018年12月2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郑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庐州小区5栋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5、2018年12月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郑某张某至合肥市瑶海区罗马花园小区停车棚内,将被害人夏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天达牌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50元。

6、2018年12月6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郑某张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长春都市豪庭小区保安亭旁,将被害人胡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后以低价将该摩托车出售给被告人陈某。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40元。

7、2018年12月6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郑某张某至合肥市庐阳区金鸟花园小区阜阳路沿街非机动车停放区,将被害人毛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隆鑫牌摩托车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出售给被告人陈某。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8、2018年12月6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郑某张某至合肥市庐阳区探矿厂宿舍小区25栋楼下,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后以低价将该摩托车出售给被告人陈某。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2018年12月12日11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周某郑某张某抓获。2018年12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主动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郑集派出所投案。2019年2月1日7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被临时羁押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同年12月21日,合肥警方将被告人陈某押回合肥。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郑某等人盗窃的部分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返还给被害人丁某、王某1、田某、夏某、胡某1、毛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郑某张某王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涉案车辆照片、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视听资料、购车收据、涉案车辆合格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被害人丁某、周某、王某1、田某、夏某、胡某1、毛某、郭某的报案陈述、证人胡某2、王某2、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郑某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采取撬锁等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郑某参与作案8起,盗取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730元,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4起,盗取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5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2起,盗取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摩托车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共计价值人民币1784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周某郑某提起犯意,积极主动实施犯罪,所获赃款的绝大部分亦被两人占有、支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帮助望风,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郑某张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郑某等人所盗的部分摩托车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返还给被害人丁某、王某1、田某、夏某、胡某1、毛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系初犯,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郑某张某多次实施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可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陈某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时间(1天),应折抵刑期。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责令被告人周某郑某王某陈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周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8640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郑某张某陈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郭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9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开锁工具钥匙,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立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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