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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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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

工程建设2023-06-30|人阅读

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最终签署了《总承包工程关于结算的协议》,根据合同解释顺序及法律效力顺序规定,该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其效力优于原合同,所以应依据补充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结算价至95%。

本案工程实际是根据发包人要求,在部分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情况下甩项竣工的工程,双方同意甩项并不计入工程总结算价,双方工地代表签署了《未施工项确认单》,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6.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所以,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工程未完”“工程未竣工验收”及“不具备结算付款条件”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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