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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灿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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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北京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著作权法2012-04-26|人阅读
原告朱某是一位知名作家。原被告曾多次磋商,由被告独家出版发行原告的图书——《**精英》、《中国古代**人物》。原告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书稿交付被告。由于原告朱某缺乏证据意识,他将书稿交付被告时,被告并没有出具收条。由于个中原因,原告并没有保留书稿原件,亦无备份。2006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12月4日。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原告《**精英》、《中国古代**人物》两本图书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不履行出版发行义务,亦不退还书稿。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向律师求助。律师了解情况后,和原告商讨诉讼策略。在起诉前,原告和律师配合巧妙的取到了被告已经收取原告书稿,至今并未出版发行的证据。2008年9月,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后被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起初,被告未收到书稿为由抗辩,拒绝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当原告提出有力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整个庭审局势发生根本性转变。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万元,并退还书稿。当庭履行完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律师支招: 每个人的劳动成果都应当得到尊重。但是,作者本人要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自己的劳动成果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时,最好有专业人士(包括律师)全程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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