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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灿辉律师
张灿辉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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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某诉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争议2013-01-07|人阅读

案情简介:

蒋某经朋友介绍到某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岗位是木工。在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后蒋某在工作中受伤,某公司拒绝支付相关费用。蒋某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确认蒋某和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大兴仲裁委裁决驳回。蒋某不服大兴仲裁委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蒋某提起诉讼以后,委托张灿辉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鉴于难以依据直接证据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张律师顶着烈日和酷暑多次下工地找工人们了解情况。最终通过工程发包方给蒋某的工友办理的门卡认定工友与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再由工友出具证言证明蒋某和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因为某公司对与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所以法院依据蒋某所提供的证据判决蒋某和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参考法条: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民诉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一方提供的间接证据能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在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举证的,但是有的时候劳动者对自我的保护意识不足或是来不及保留证据,造成劳动者很难举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十分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一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如果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用人单位又不能提供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那么可以依据劳动者一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这对于保护劳动者是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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