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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灿辉律师
张灿辉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甲定合同,乙收货,都不付款,该找谁?

合同纠纷2014-12-18|人阅读

2008年4月1日,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塑料桶采购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塑料桶,指定乙公司收货并付款。合同期内,丙公司共为乙公司加工塑料桶约400万元,现乙公司共拖欠加工款701519.34元和违约金3507519.34元。甲、乙公司均拒绝付款。甲公司在北京,乙公司在内蒙古。丙公司到底该向哪个公司索要货款?

律师分析:

由于《塑料桶采购供应合同》是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乙公司只是甲公司指定的收货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应当直接起诉甲公司。

法院判决:

被告甲公司给付原告丙公司加工款七十万一千五百一十九元三角四分以及违约金三万五千零七十五元九角七分。也就是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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