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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洪勇律师
庄洪勇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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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竞合之法律适用

合同纠纷2014-06-23|人阅读

2011年7月27日8时15分,在北京市延庆县昌赤路某路口处,被告人李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冀G71XXX)由西向东遇红绿灯时,闯红灯,同承运人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京Y10XXX)相撞,造成乘车人孙某死亡、赵某受伤。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京公交认字【2011】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负全部责任,被告刘某无责任,孙某的家属及赵某提出损害赔偿。

律师办案分析 (接受受害人委托)

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肇事责任人是李某,应当由李某对孙某死亡、赵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302条客运合同之规定,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义务,对旅客造成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因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除外,承运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承运人刘某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应对受害人孙某、赵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李某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刑事犯罪,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在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孙某的亲属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给予赔偿。

在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孙某亲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造成孙某死亡进行损害赔偿,并得到了法院支持,但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某个人经济原因不能完全履行法院判决,全部给付孙某的损害赔偿,李某只能按年分期给付赔偿金,直至实际履行完毕。

针对赵某受伤损害赔偿,向侵权人李某主张完全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考虑李某已赔付孙某死亡赔偿且没有能力完全履行法院判决,赵某起诉李某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没有执行的可能,为了维护赵某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据《合同法》之规定,按照违约责任向刘某主张权利,由刘某赔付赵某损失。通过此诉讼方案,赵某向刘某主张了权利,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保障了受害人赵某的合法权益。

针对刘某诉讼权利,虽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李某追偿,最终责任承担人还是李某,但因李某已赔付了孙某的损害赔偿,且没有履行完毕。法院判决李某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其实际也是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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