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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波律师
郑波律师
江苏-常州
主任律师

查某高与胡某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损害赔偿2020-07-06|人阅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苏民申4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查某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波,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琴。

再审申请人查某高因与被申请人胡某琴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某高申请再审称:1.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运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查某高的陈述与举证更加具有可信度,应被采信。(1)胡某琴具有打人的动机。双方矛盾的来源为查某高在与胡某琴房屋相邻的空地上放置集装箱,对于该空地的归属问题,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查某高实际控制和使用该空地,查某高占有优势,胡某琴处于劣势,只有处于劣势的一方才会想方设法扳回局面。胡某琴在空地问题上吃亏了,具有对查某高进行打击报复的动机,而查某高没有动机殴打胡某琴。(2)胡某琴为打击报复查某高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事发当天,胡某琴因为查某高浇地坪而主动去找查某高,胡某琴主动上门找茬,主动打人更加具有高度盖然性。(3)胡某琴用扫把殴打查某高完全符合事件发展逻辑。胡某琴自感吃亏,想要报复查某高,但身形瘦小,不可能赤手空拳,必然要挑选适手但不会造成较大伤害的工具。扫把长度正好弥补胡某琴身形瘦小的缺憾,也不会造成太大的伤害。胡某琴在用扫把殴打查某高的过程中,扫把的末梢部分打到了查某高的右眼,查某高的右眼由于先天性残疾,本身就脆弱,因而直接失明。(4)查某高没有能力对胡某琴做出伤害行为,胡某琴对于事发当时的陈述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在胡某琴说了一句“你怎么可以堆石子浇水泥地呢”之后,为人老实本分的残疾人查某高不可能被勾起心中的怒火甚至殴打胡某琴。查某高左眼视力0.07,右眼视力为光感,再加上先天性白内障和眼球震颤,没有能力“扑上来一拳击中面部”。(5)查某高的陈述前后一致,符合一般常理及逻辑。胡某琴找茬殴打查某高,查某高由于躲闪及抵挡不及,被扫把打伤了右额脸及右眼部分。查某高之所以在事发3天后才到医院就诊,原因在于伤情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由于经济条件问题,加上当时情况并不严重,查某高没有立即去医院就诊,当伤情逐步恶化,后果显现出来后,查某高才到医院就诊,发现眼睛已经失明。另外,横林派出所的钱警官也曾主动要求查某高到医院查看右眼状况,并在查某高提供病历后将查某高带往武进公安局进行伤情鉴定。(6)事发当天查某高傍晚回家后,在自家后门口被邻居发现右眼部分有条状伤痕,该情况亦可佐证查某高所述属实,右眼部分确实受到伤害。2.查某高自身眼部残疾不能成为免除胡某琴赔偿责任的理由。一审中查某高已经证明在事发之前右眼是有光感的,但是事发后右变成无光感,并且病历记载中具有“外伤后”的字样,由此可以证明失明确实是由外伤造成的。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查某高的鉴定申请错误。3.查某高本人、父亲、女儿均由遗传的视力疾病,查某高妻子罹患癌症,一家人生活艰辛,老实本分,从不惹是生非,查某高身残志坚,婉拒村镇补助,不吃救济,靠自己双手维持一家生活,值得尊敬。胡某琴家庭条件优越,非但不体谅查某高,还处处为难,违背老百姓朴素的公平正义价值观。综上,请求再审改判驳回胡某琴的全部诉求,支持查某高的全部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某琴与查某高因查某高放置集装箱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6年12月26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胡某琴受伤。根据双方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一、二审认定查某高的行为与胡某琴所受之伤存在因果关系、查某高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确定查某高对胡某琴因伤产生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查某高主张其右眼在与胡某琴的冲突中受伤,至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5日就医确认眼疾加重,但查某高本身右眼患有眼疾,双方事发后协调解决争端的过程中也无证据显示查某高曾提出该权利主张,故查某高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某琴的行为致其眼疾加重,一、二审判决驳回查某高要求胡某琴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查某高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戎亚

审判员  罗荣辉

审判员  徐美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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