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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坚律师
张付坚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认定事实错误能否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工伤2012-02-13|人阅读

[案例]

申请人夏某于2010年7月份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夏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补交 “五险”、每天一小时的加班工资、2010年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剩下的7个月的工资,夏某提出的证据为劳动合同书、工资单(没盖公司的章)、个人缴纳社保的收据及证人证言。我方代理被申请人,当庭提出口头答辩:申请人自2010年7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后只上了一天的班,感觉工作压力大,第二天就自动离职。2011年6月21日,仲裁下达裁决书,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于2010年7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0年11月30日,申请人离职。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凭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7月至201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2650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本律师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都不以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提交的证人证言也没有被仲裁庭采纳,但仲裁委却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现公司要向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但是撤销该仲裁裁决只能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法院撤销,现在的问题就是认定事实错误能否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认定事实错误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法定情形。目前来看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认为劳动仲裁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和劳动者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两种情形。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对于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法院不再审查,但是如果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消。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审查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裁决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 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于终局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程序性的“有限审查”,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并不做实际性的判断。如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撤销的事项,人民法院即依法裁定驳回对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

因此本律师认为,认定事实错误一般不能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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