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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坚律师
张付坚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代理词

离婚2013-10-30|人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阶段的诉讼。经过法庭审理,现结合事实和法律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对卢某书写的《欠款协议》属于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原、被告陈述,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债务,但有一万元的债权,但原告在举证的过程中,提交了一份《欠款协议》证明有夫妻共同债务,与其陈述前后矛盾。原告提交的证据《关于有关房产产权处理的协议》证明该房产是卢某对原告的个人赠与,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但其后又提交的《欠款协议》证明原告欠卢某286800元购房款,这两份证据显然是相互矛盾的,既然是赠与何来欠款一说,且卢某在赠与原告房产的时间是2008511日,房屋过户的时间20100120日,为何在20121224日原告向卢某书写《欠款协议》,而原、被告在201212月份的时候已有了离婚的打算,因此,原告向其兄卢某书写一份《欠款协议》,属于典型的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若《欠款协议》被法院认定有效,那么被告同样会向家人书写更多的“欠款协议”。

综上,我们认为:对原告提交的《欠款协议》属于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规定,原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二、原告具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一)被告向贵院提交的《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可知: 20111013日,原、被告将位于“东西湖区107国道南、二支沟两东建.金鼎湾101单元xx4室”的房屋出售给邓某,成交价为46.75万元,此款全由原告所得。原告在法庭陈述时表示:该款全还给了父母亲,因为购买该房屋的钱全是从父母处借来。但原、被告购买该房屋的价格36.359367万元(从被告提交的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可知),还有10万到哪去了;其二,若原告真向父母返还了购房款,应该向贵院出示相应的证据,若原告对46.75万元的去处没有合理解释的话,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规定,原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二)被告向贵院提交的《交通银行的查询明细单》可知:20120628日,原告用该卡向自己的账户上转账293780元(原告当庭承认这一事实),距今一年多一点的时间,这笔钱到哪去了,原告也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同样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规定,原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从该证据还可以看出,原告是有证券投资的,但原告没有向贵院提交。

综上所述,原告在离婚时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利益,恳请贵院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代理人:张付坚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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