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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士律师
张洪士律师
辽宁-鞍山
主办律师

原告赤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4-01-25|人阅读

在该案中,张洪士律师做为被告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审理。

本案中,原告通过与被告签订相关的汽车分期销售合同,向被告出售三台重型运输车辆,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项后,从原告处提走三台重型运输车,此后陆续按规定支付汽车贷款,截止双方发生争议前,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各种款项约50余万元,另有约50余万元未付。

在被告进行办理车辆登记过程中,发现不能正常办理挂牌、上路手续,不能正常进行运输时,向原告提出上述情况,希望予以解决,然而原告并未解决,并将被告购买三台重型运输车辆中的一台强行扣留,并以被告不履行合同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剩余车款50余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滞纳金。

在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合同证据,及各项费用证据,被告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证据进行论证,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车辆排放标准为“国二”标准,而原告向被告出售的车辆时,已实行“国三”标准,由此导致被告不能办理正常挂牌、上道手续,影响被告经营,并且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关于发动机合格证、发动机参数等等均存在相应问题,此案被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应支付原告各项诉讼请求费用。

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回重审,然而一审法院又判决被告败诉,被告无奈再次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又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在此次发回重审过程中,原、被告经一审法院调解,最终达成和和解协议,最终认认定涉案两辆重型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已支付的购车款不返还,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要全部剩余购车款五十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放弃要求赔偿全部违约金,放弃要求全部赔偿滞纳金,原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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