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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士律师
张洪士律师
辽宁-鞍山
主办律师

原告冯****与被告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损害赔偿2014-01-25|人阅读

本案中,张洪士律师代理被告张**,原告冯****在交通事故中被张**的车辆撞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日期长达784天,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洪士律师代理案件后,认为原告住院病历存在问题,并且导致其住院期限过长,由此直接导致被告支付大笔不应承担的费用,原告对此并不予以解决,后被告方要求对于原告住院期限,及此间的费用进行评估,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认定,原告住院期限为150天,减少了634天数。由此导致被告少支付不合理费用近15万元。张洪士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冯****以某企业人员的名义要求赔偿不妥,后经调查得出,冯所在企业早已吊销营业执照,其所属身份不真实,由此也减少了近四万元被告应当承担费用。

上述意见被法官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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