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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嘉宿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1-12-27|人阅读

上诉人中嘉宿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四终字第00084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号二楼。  负责人:韩**,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振龙,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万金,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开发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影,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亚男,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7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振龙、孙万金,被上诉人**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王瑞影、郭亚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案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双方未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一审判决对案涉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同时,一审判决对应付工程款和已付工程款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王晓峰  审 佘延宏  代理审判员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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