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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熙律师
徐熙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商标专用权过期,继续使用需赔偿

公司法2012-03-11|人阅读

刘某加盟A公司,经营销售业务。由于合同到期,刘某没有续签而继续使用该公司的商标,被该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近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元。  原告A公司诉称,其与钱某签订了某商标的《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丰林路开办了一家连锁销售店,后钱某经A公司同意,将此销售店连同某商标的使用权一同转让给刘某,三方共同签订了《加盟店转让协议》。201012月,A公司与钱某、刘某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刘某未与A公司续签合同,但仍然在橱窗广告持续使用A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涉案商标,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其没有侵权的动机,在合同到期之前已经将灯箱进行了更换。橱窗因牵涉到物业,所以延缓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合法使用涉案商标的期限截止后,未经A公司许可,仍继续在销售店内使用涉案商标,可以认定刘某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刘某已停止使用涉案商标,A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故A公司要求刘某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予以处理。A公司请求刘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刘某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刘某因此获得的利润,法院根据刘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刘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元。  据悉,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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