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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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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被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所蒙蔽

损害赔偿2013-02-20|人阅读

不要被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所蒙蔽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损失险索赔

今年我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就车损险索赔时,忽然想起了几年前我在河北省遇到过的一起交通事故车损险案件,几乎是异曲同工,很有点意思。

20098月,一位山东济南的朋友苏×找到我,委托我代理他的交通事故案件。事情大概是这样的,苏×为从事长途货物运输的车主,长期在山东、河北等地从事货物运输,并为长途大货车在山东济南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8月在河北×市,苏×的长途大货车与李××驾驶的无牌报废车相撞,导致苏×的长途大货车严重受损,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无责任。另外李××通过借债买的报废车从事运营,没有赔偿能力。

在当时,这件案子使我感到有些棘手,因为通常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首先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但问题时肇事方一没有赔偿能力,二没有购买任何保险,这会导致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于是,我决定从苏×的车辆损失险着手。

在确定办案思路后,我与苏×赶赴河北×市,首先对苏×的长途大货车进行了司法鉴定,车辆损失为48万,然后以苏×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首先拿出了保险合同,并在庭上进行了宣读,保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复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核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五条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投保人韩磊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签了名,投保人声明系格式条款,主要内容内容为:本人已经收到了条款并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

本人当庭驳斥了保险公司代理人的狡辩,明确的指出该条款显属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排斥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保险车辆的事故损失确已实际发生,损失金额也已确定无论被保险人选择如何维修,均不影响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保险人均应按车辆实际损失予以理赔。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承担48万元损失。保险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了上诉,但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在交通事故当中,要注意保险公司的格式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法律相悖的条款是无效的,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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