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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良律师
刘良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股东出资引发的法律诉讼

公司法2013-11-20|人阅读

2010年陈某、黄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湖北某电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其三人持股比例为52%25%23%,实际控制人为陈某,陈某、黄某实缴了出资385万,李某认缴出资115万,但在实际出资时,以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公司在成立后,陈某、黄某多次催促李某缴纳出资,保证公司生产经营,但李某以其它项目占用资金,无流动资金为由不缴纳出资。2012年,该公司经过两年亏损后开始盈利,在陈某、黄某、李某召开的股东大会中,形成了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决议,但公司资金较为紧张。2013年,陈某、黄某找到我,要求我想办法让李某缴纳出资。于是,我以湖北某电子科技公司、陈某、黄某为原告,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李某向公司缴纳出资115万元,向陈某及黄某承担违约责任,并确认李某不享有税后利润分配权。

律师说法:《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李某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其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陈某、黄某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李某没有实际出资,因此不享有公司分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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