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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国律师
曹树国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王春芳等诉傅某、马某交通事故案

其他2012-06-18|人阅读

案情:

2012年1月,王金建乘坐的傅喜明驾驶摩托车(野的)回家,摩托车到达双简路口与马自明驾驶的现代轿车相撞。王金建与傅喜明当场死亡。双流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金建不负责任,傅喜明负主要责任,马自明负次要责任。傅喜明的摩托车未交任何保险且傅喜明为农民,马自明的轿车交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22万元)。

案情分析:

我接受死者王金建家属王春方、龙先芳、康钦蓉等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了本案。虽然该案事实很清楚,但是做为死者家属的代理人,我的压力还是比较大。因为在本案中,傅喜明负主要责任,马自明负次要责任。如果按份承担责任的话,赔偿的大部分数额要有傅喜明承担,而傅喜明已经死亡,傅喜明家属只能的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傅喜明本身是农村居民,没有什么财产。所以,即使法院判决了傅喜明的家属承担责任,数额会很少而且很难去执行,死者王金建的家属很难从傅喜明的家属那里获的赔偿。因此,我提出的主张是傅喜明与马自明是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因次主张傅喜明的家属与马自明承担连带责任,承保马自明车辆的天平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既然是连带责任,马自明应当对王金建的家属进行全额赔偿,而天平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保险范围内对王金建的家属承担责任,不足的由马自明承担。

争论焦点:

马自明对王金建的死是负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案件结果:

法官认为,马自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对王金建的死亡承担责任。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赔偿王金建家属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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