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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龙宁律师
郑龙宁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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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民事再审申请书

损害赔偿2013-06-04|人阅读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省某某市某县某镇某某村第二居委会0246号。邮寄地址:某某省某某市某县某镇某某村第二居委会0246号。联系:***********,系李某其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秀莲,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省某某市某县某镇某某村第二居委会0246号。邮寄地址:某某省某某市某县某镇某某村第二居委会0246号。联系:***********,系李某其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某某省某某市中心血站,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北路**号。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济安桥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站长。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市中心血站医疗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

二、申请事由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具体理由如下: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违反程序性规定,导致直接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起诉权和受理程序的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当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是当然也享有选择是否起诉以及在法定时间内何时起诉的权利。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某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而某某区法院在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作为死者的母亲刘某某没有到场的前提下,直接制作(****)*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规定的自愿原则、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也直接剥夺了申请人刘某某的诉讼权利。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刘某某的申请,致使申请人的权益至今不能得到保护。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一条,具体理由如下:

(1)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申请人李某某本身是半文盲只认识自己的名字其他汉字几乎都不认识,而在济宁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受他人欺骗导致申请人李某某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签收了某某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号调解书后,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被申请人提出到法院去,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意由法院处理,然而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却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其诉讼的情况下直接下放调解书,显然违反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申请人曾多次去某某区法院调取相关的卷宗材料,均不能如愿,致使申请人至今未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2)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调解书中所涉及的4万元是被申请人先行对申请人的赔偿,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对申请人进行赔偿。申请人之子李某其为治疗病情先后仅医疗费就支出12万元还多,4万元距申请人的损失相差甚远,按常理推算申请人不可能接受区区4万元的赔偿金。这种结果是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对申请人来说更是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这种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因此该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制作(****)*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时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尽到审判监督的只能,因此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

刘某某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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