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钢材。A公司按约履行
供货义务,截止2010年12月底,B公司共欠货款1385万元。2011年B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亦
未组织清算。2012年3月,A公司遂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并要求B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B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
被告蒋某、王某、张某作为B公司股东,应在B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清算,但由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
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灭失,无法清算,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