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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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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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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姜某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案

损害赔偿2012-03-05|人阅读

原告王某今年六岁,20105月,被告姜某驾车在闵行区浦江镇将王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在接受委托后,梁栋律师与被告及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坚持王某一直居住在浦江镇民房内,不符合按城市标准赔偿的条件,只同意应按农村标准赔偿。梁栋律师在前期案件整理过程中了解到,原告一家来上海已有多年,原告父亲一直在上海建筑工地工作,其父母在搬到浦江镇之前一直在工地上打工,并居住在工地提供的宿舍内。因为原告母亲最近做生意需要,这才租住民房搬到浦江镇。梁栋律师遂到原告父亲所在单位调取证据,并与法庭积极联系要求原告父亲三名工友出庭作证。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判决被告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合计115038.80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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