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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枝律师
王秀枝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赵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损害赔偿2012-01-29|人阅读

案件回顾赵某是安徽农民,由包工头徐某临时招聘过来在南京高铁路段工地上工作。201069日晚,包工头徐某的岳父周某接到项目部施工员闫某的电话,要求周某带几个人到工地加班,做设备井和上水下水井的井座。于是周某便叫上徐某,周某、赵某等一起四人,到工地动车运用所检修车间开始干活,在干活到当晚7点左右时赵某因抬井座时不慎掉入综合管沟检查口,当时检查口无任何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周某立即给施工员闫某,打电话通报施工现场,并拨打了120救护车。赵某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是由徐某和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后赵某同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赵某3万元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后赵某发现其颈锥丧失了部分的机能,赵某多次联系徐某和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但是两被告拒绝赔偿。

案件难点:由于赵某受伤之后昏迷,他都不知道是谁将其送到医院的,更不知道是谁支付的医药费,出院时他都弄不清楚是谁接他出院的,他手头上也没有任何证据,只有一个事发经过,还是一个复印件。他只知道是替中铁四局干活,本律师就推测会不会是中铁四局南京分公司,后来本律师决定将包工头和中铁四局南京分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赵某除了知道包工头的名字和手机号,其它的便什么都不清楚。只知道他曾经到过包工头的家,但是具体的地址是说不出来。

律师支招:对于律师来讲,很多的信息都是来源于当事人,从当事人那里获得的众多信息予以过滤出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信息。后来本律师告诉他,让他去核实包工头徐某的住所,然后将徐某列为被告,因为只有徐某才知道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在第一次开庭前,法院给包工头徐某下了传票,同时给被告中铁四局南京分公司下了传票,而中铁四局南京分公司抗辩赵某出事的工地不是由他们承建,经过第一次开庭的审理,查明的事实是赵某出事的工地由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后本律师变更被告将被告包工头和中铁四局南京分公司都变更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经过法庭的第二次开庭审理查明,赵某和被告就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当时原告住院时所有的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就是对被告的伤残赔偿没有约定,后被告通过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愿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1000多元。本案经本律师的努力,历尽艰辛,终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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