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债权人、抵押权人、抵押人、物权法202条)
案例一(被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权)
【基本事实】2015年9月乙方向法院起诉甲方要求涤除在上海市某区某房屋上的债权数额为60万元的抵押权,并责令被告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乙方认为甲方和张某诉讼时效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甲方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为此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要求甲方涤除该房屋上抵押权。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抵押担保的期限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甲方在2014年11月向本院起诉乙方履行担保人义务,已经超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对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应归于消灭,故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被告甲方应当在判决生效30日内协助原告乙方办理该房地产权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