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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灿律师
谭灿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称祖宅被非法遗赠给他人 老太要求确认遗赠抚养无效

继承2013-11-28|人阅读
原告61岁的赵老太诉称,自己的祖父赵六爷(已去世)在自己所在的村庄有一处老宅,并在该宅基上建有北房三间。赵六爷有两个儿子,长子赵某英(原告的父亲)、次子赵某章(原告的叔父)。原告之父赵某英1979年去世,生前只有一女即原告,叔父赵某章无任何子女,并于1993年去世。生前,原告的父亲与叔父从未分过家。原告的祖父赵六爷去世后,上述祖宅及房产均未进行遗产继承,依法应为父亲、叔父两人共同共有。父亲赵某英去世以后,亦未进行遗产继承,依法应为原告、原告的叔父共同共有。  去年五月,原告因被告占有上述祖宅拒不返还,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得知,叔父赵某章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于1991年7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将本应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擅自遗赠给了被告所有,并申请对该《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公证,而原房山区第一公证处在未查明财产属性的前提下,于1991年7月23日作出了错误的公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与叔父赵某章于1991年7月16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诉讼费由被告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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