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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勋瑾律师
郭勋瑾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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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成功辩护

刑事辩护2013-08-05|人阅读
武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W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因被害人家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双方自行和解,本院准许撤回。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w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延长审限二个月,被告人辩护人因调取新的证据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又决定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月*日晚22时45分许,被告人W驾驶鄂**号重型厢式货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向右转弯时与骑电动车途径此处的L相撞,致使L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L死于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经武汉市公安局交巡警四大队认定,被告人W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W家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4万零五百元,肇事车辆车主单位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329500元,共计赔偿被害人37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W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W的供述、证人Z、P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110报警服务台证明、驾驶证信息、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害人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勘察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W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W辩护人称已赔偿被害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W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W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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