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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勋瑾律师
郭勋瑾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遗产继承代理意见

继承2013-08-05|人阅读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因拆迁房屋继承产生纠纷,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根据法院开庭质证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父亲的《遗嘱》,原告哥哥、姐姐出具的《赠予书》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告父亲G于2007年5月24日代书的《遗嘱》,原告哥哥P,姐姐Y于201*年*月*日出具的《赠予书》均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有效。
二、原告所居住的房屋是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确认原告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Y生前没有立遗嘱,原告的父亲G作为Y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具有按照法定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从而继承讼争房屋一半所有权。根据现有证据来看,所有权人Y已经处分了自己所有的一半所有权以及自己依法继承配偶遗产的份额给原告,原告的哥哥P,姐姐Y也已经处分了各自依法继承其母亲的份额给原告。
综上,原告居住房屋的产权都已经作出了处分,完全可以认定其处分权合法有效,应当确认原告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充分听取,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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