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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升律师
赵东升律师
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房产纠纷-出卖方能否以赎回约定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地产2012-09-06|人阅读

案情:

原告因无法归还银行贷款,与被告约定:原告将其所有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将原告在银行的贷款偿还,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将房屋租给原告经营音像店,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直到原告将被告替原告偿还的银行贷款归还被告,赎回房屋。后来被告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案外人,并将房屋过户到案外第三人名下。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与案外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点评:

根据物权法14条、17条规定,案外第三人依据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赎回协议是一种债权,不能对抗物权。所以,原告无权主张被告与案外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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