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东升律师
赵东升律师
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劳动纠纷

其他2013-05-30|人阅读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傅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应认定被告与原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2011年4月20日。

首先,从本案用工事实上看,被告自2010年3月17日始是在案外人北京经纪公司工作,直到北京经纪公司撤场,不再代理原告公司楼盘销售后,经原告公司领导宴请招待并要求下,被告才答应离开原工作单位北京经纪公司到原告公司工作的,2011年4月20日才和原告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从工资发放上也可证明:2011年4月20前,被告工资一直是由原工作单位北京经纪公司发放,工资是通过民生银行代发的,工资卡也是原工作单位北京XX经纪公司在北京总部办理后寄过来的。原告是在2011年4月20日被告到原告公司工作后才给被告发放工资的,工资是通过工商银行代发的。原告通过工商行代发被告工资的起止时间自2011年4月到2012年9月。原告提交的工商行工资发放记录可以证明,原工作单位北京经纪公司通过民生银行代发工资情况由于时间太久,被告不是有权单位不能取得,但法院可以依法调查查实。原告提交的财务凭证是其和一家叫“XXX”的广告公司的广告款凭证,怎么能证明是给被告发的工资,太荒谬了!

第三、原告主张其和被告原工作单位案外人北京经纪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了被告的劳动关不是事实,也不合法。

被告在原工作单位案外人北京经纪公司工作之初根本就不知道原告公司的存在,此合同关于被告的劳动关系的约定是原告编造的,被告根本没见过,也没听过此合同内容的存在。此合同也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且原告无权和第三方约定被告的劳动关系,此约定显然不合法,是无效的。

第四、在本案的仲裁阶段,原告并没有对其和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提任何异议,其起诉被告并提交约定被告劳动关系内容的所谓合同,完全是为了利用法律程序拖诉。

所以,本案事实非常清楚,被告是2011年4月20日才和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显然在仲裁时效内。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从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起算一年;另一种观点是从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一年。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申请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按照第一种观点是自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按照第二种观点是自2012年9月24日至2013年9月23日。被告是2012年9月向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无论依照那种观点,被告要求双倍工资均在时效期间内。原告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

三、被告要求和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情形。

被告辞职是因为原告违法用工所致。首先,被告再三要求原告一直不和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给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其次,还克扣被告工资中部分佣金提成作为所谓的保证金,即变相克扣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被告要求和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原告诉称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错误。

四、原告没有提交任何一份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原告共提交了4份所谓证据:1、两份合同:原告和案外人北京经纪公司、珠海洽和投资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各一份;2、原告和一家“皓枫诚”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财务凭证;3、工资构成表单;4、被告辞职信。

第一份证据两份合同:1、形式上不符合证据要求,关于被告劳动关系的约定内容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可能是原告单方添加的;2、被告不知道该约定的存在,没见过,也没听过该约定及合同;3、原告和案外人所谓的关于被告劳动关系的约定对不知情的被告没有约束力,是无效的。

第二份证据:原告支付一家“XXX”广告公司的广告费财务凭证跟本案没有关系,和原告的诉求没有关联性。怎么能证明是支付被告的工资呢?

第三份证据:原告单方出具的工资构成表单,没有被告签字,被告也没见过,是原告为逃避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法律责任后来单方补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现金方式发放劳动保险金违反劳动法规禁止性规定。

第四份证据: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恰好能证明被告是在一再要求原告支付拖欠工资、签书面劳动合同、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无果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通过原告提交的以上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提交的证据要么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要么和本案无任何关联性,根本没有一份有效证据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原告虚构事实,且陈述的事实互相矛盾;提交的证据要么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要么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原告起诉被告的目的只是利用法律程序拖诉,逃避法律责任。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要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秩序,彰显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原告代理人:赵东升

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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