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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升律师
赵东升律师
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还款计划是否可诉

债权债务2015-04-20|人阅读

被告公司欠原告128万元钱,后被告没有还该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了调解书,被告于达成调解协议后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原告自愿放弃欠款利息及其他诉讼请求。但后来被告没有按该调解书的约定还原告欠款,双方又签订了一个还款计划,约定被告分七个月还原告140万,每月还款20万,超过128万的12万为利息。后来被告依然没有按该还款计划还款。

原告通过咨询听说,起诉违反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是否还能起诉?

律师解答: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的214条的第5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是新的法律行为,与原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发生了变化,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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