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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彬杰律师
贾彬杰律师
内蒙古-鄂尔多斯
主任律师

关于不当得利二审案例

商法2020-02-03|人阅读

委托代理人:贾彬杰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准旗二轮土地承包时,准格尔旗XX政府颁发的五荒土地使用证中载明了涉案土地的位置,全XX的五荒土地使用证中载明土地坐落的是:车路圪咀渠、井渠、红断切渠、满仓阴坡,全XX的五荒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坐落是:1、井渠大石岩渠、井渠西圪咀、沙焉,2、大圪梁、车路圪咀、满仓梁。2014年呼准铁路建设,全XX2将全XX承包的车路圪咀渠8.55亩承包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并领走补偿款4959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全XX承包的车路圪咀渠是合法承包人,其承包收益权应由承包人即全XX享有,其该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应由全XX所有,全XX2领走的该地补偿款属不当得利,故应予退还全海亮。因全XX无证据证实车路圪咀、井渠的土地权属及具体征地补偿费,要求全XX2退还其土地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全XX2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全XX车路圪咀渠征地补偿款49590元;二、驳回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XX2的委托,指派贾彬杰律师担任其全XX2二审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庭审前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有关的法律事实及法律问题,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方和被上诉方五荒证四至界线清楚,且在征地的时候上诉人夫妇俩亲自到现场指认土地,当时他们没有异议,公示期间也未提出过异议,至于原审判决结果实际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调换土地了,应当也属于被上诉人所有,但是我方未提出上诉,所以认可事实。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确认双方征地款的领取是依据《征收土地统计表》,统计表对土地的种类、数量、补偿单价、金额都有明确记载,并有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签名,且上诉人在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对具体补偿情况进行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补偿情况的认可。上诉人在两审期间未提出有效证据来反驳上述证据的成立,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82元,由上诉人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被二审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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