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贾彬杰律师
贾彬杰律师
内蒙古-鄂尔多斯
主任律师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例

其它2020-06-04|人阅读

委托代理人:贾彬杰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1日11时许,梁某某驾驶蒙Axxxxx号途锐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旗某某村水泥路交叉口处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正在左转弯的驾驶人赵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金娃汽车相撞。造成无牌三轮金娃汽车乘车人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旗大队认定:驾驶人梁某某、赵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周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在某某中心医院、内蒙古某某医院住院治疗96天,支出医疗费33887元,被诊断为肱骨外科胫骨折、膝关节损伤、头皮裂伤;且有加强营养的建议。后于2014年3月7日经内蒙古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周某某左肱骨胫骨折致左上肢丧失功能25%,评定为九级伤残;取出骨折内固定手术需人民币15000-20000元。支出鉴定费1600元。周某某受伤住院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仅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交了面额为360元的交通费票据。周某某为内蒙古某某旗农民。本案肇事车辆蒙Axxxxx号小型汽车的实际车主为梁某某,该车在平安财险某某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及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一审判决: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120000元。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25432元;二、梁某某赔偿周某某鉴定费800元。

一审宣判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不服,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不当。本案被上诉人周某某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报告不合理,鉴定的伤残等级与周某某的实际情况不符,鉴定结论不公。2、原审认定的后续治疗费18000元不合理,且二次治疗费尚未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再予以赔偿。

承办经过:

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的委托并指派贾彬杰担任其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本案开庭前我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

原审判决正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有相应资质,鉴定内容与周某某的伤情吻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重新鉴定。二次手术费合理合法。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代理意见法庭部分采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贾彬杰律师
您可以咨询贾彬杰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