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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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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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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停车场被撞 停车公司因保管不善被判担责

合同纠纷2012-11-02|人阅读

认为停车公司保管不善造成自己车辆损毁,栗先生将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停车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停车公司赔偿栗先生3500元修车费的判决。  2011年11月11日,栗先生将汽车停放在朝阳区某停车公司停车场内,并缴纳了1元停车费。后栗返回停车处时发现车辆左前侧保险杠裂开。停车场监控录像显示,1辆白色小客车倒车时与栗车辆发生刮蹭,但监控设备未能拍到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同日,朝阳交通支队对责任事故进行了认定:“有1辆小客车倒车与栗车辆在前角接触,栗车辆损坏,倒车小客车逃逸,未找到车主”。案发后,栗花费维修费用3500元。  后栗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停车场监控设备未拍到肇事车辆车牌号码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停车公司赔偿修车费3500元。停车公司辩称,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停车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栗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公司停车场内并缴纳停车费用,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履行保管义务,妥善保管好车辆。栗所有的车辆系在停车公司停车场内损坏,且停车场监控设备未能拍到肇事车辆车牌号码,致使肇事者未能找到,停车公司应当承担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车辆毁损的赔偿责任3500元。停车公司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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