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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俊律师
李振俊律师
山东-滨州
主办律师

公司欠劳动报酬代理词

劳动争议2021-03-02|人阅读

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做为其的代理人,根据法庭的调查及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本案的基本事实,2018年7月,原告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职务,约定月工资8000元。期间,被告种种理由推脱不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予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9月30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要求原告回家等待通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2018年10月、11月;2019年6月、7月、8月、9月。共计6个月,48000元,),对方各种理由拖延拒绝。

二、本案的证据证据一,惠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书一份,证实惠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工资拖欠原告48000元,不属于仲裁部门的受理范围。

证据二,工作交接事项一份,证明公司从201810月份拖欠原告的工资,原告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

证据三,拖欠工人工资详单一份,证明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数目详单,拖欠原告48000元,原件公司保存。

证据四拖欠工人工资详单一份,证明公司拖欠原告工资48000元,公司经理签字认可。

证据五原告的银行工资流水明细(9张),证明原告的月工资为8000

三、法庭调查事实可以认定:原告朱明功自2018年7月入职被告XX公司,当月工资8224元由案外人通过网银转账支付,2018年8月工资8228元、9月工资8212元、12月工资8224元均由案外人XXX通过网银转账支付,并备注“玉瑞工资8”、“玉瑞工资9”、“玉瑞工资12”。2019年1月工资8240元、2月至5月工资均为8000元,均由案外人XXX通过网银转账支付被告未支付原告2018年10月、11月及2019年6月之后的工资。原告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惠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出具了(2020)惠劳人仲案字第XXX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惠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书、被告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原告工资银行流水单、工作交接事项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对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工资发放等情况,被告在质证中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就在其控制

下有能力证明的对方提出的不利待证事实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或进行说明答复,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依法认定原告提出的相应主张,代理人认为,XXX在公司工作,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公司拖欠XXX6个月工资共计4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付。

代理人:李振俊

0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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