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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俊律师
李振俊律师
山东-滨州
主办律师

盗窃罪辩护成功案

其他2016-06-25|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

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XX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整个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根据事实与法律,被告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XX应为从犯。参与盗窃活动,起辅助、次要的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有立功表现,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平时表现尚可。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的家属有积极了赔偿受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要求从轻处理。

综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有立功、从犯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系从犯,主观恶性小,且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又是是初犯、偶犯,悔罪、认罪。法庭认真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一缓二处理。

辩护人:李振俊

二0 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终本案从轻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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