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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华波律师
董华波律师
山东-烟台
主任律师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成功改判从轻处罚并改判缓刑

刑事辩护2015-04-25|人阅读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成功改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2012926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生、王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通姜路附近,因怀疑被害人于某某举报被告人王某生经营的超市卖假货,遂对被害人于某某实施殴打,致于某某左侧桡骨上端骨折,累及关节面;左侧桡骨小头骨折。经法医鉴定,于某某四肢所受损伤属轻伤。201321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侦查期间,二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生、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王某生适用缓刑。以被告人王某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实刑未适用缓刑)。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被逮捕送看守所羁押。其亲属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委托董华波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

董华波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一审法院联系递交上诉状,并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关注案件的进程。二审中,董华波律师积极查阅案卷,找出对被告人王某某有利的辩护观点,使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观点,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部分,使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比一审法院减少了四个月)并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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