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起,何某飞(另案处理)通过多种途径先后接入四个不同的交易市场设立的交易平台,组织人员通过互联网招揽投资客户炒做原油指数、白银指数、新能源等交易。2015年8月,何某飞注册成立深圳市某公司,招募员工在租用的位于某科技大厦B515室、A1201室、A1209室内继续上述活动。该公司以黄某(另案处理)为副总经理,下设枭龙、飞鹰、饿狼等大组,每个大组设总监一名,之下再设多个业务小组,每个业务小组设组长一名,业务员若干,被告人胡某及农某、吕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总监,被告人赵某、黄某、朱某及钟某、李某3(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组长,被告人刘某、陈某、甘某、代某、胡某、向某、罗某、庄某、经某、贺某等人先后入职担任业务员。
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初,被告人胡某、赵某、黄某、朱某及各小组业务员,采用QQ查找或发送短信等方式,先以股民为目标,使用虚假的身份与不特定的股民进行联系,并拉其进事先建立的股票群观看公司雇用的专业人员讲解股票知识直播,直播中铺垫、宣讲投资现货交易的优势,业务员操纵多个QQ号假扮客户,鼓吹直播讲课人员的专业权威,伺机发布现货交易的假赢利单,吸引对方将投资目标逐步转至现货交易市场,再将其拉进公司建立的现货交易QQ群。业务员继续假扮多名客户在群里哄抬,诱使被害人在上述四个平台开户,投入资金。在不具备现货交易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各组长在群内扮演“老师”角色发布操作建议,业务员假扮的客户或在群内,或与被害人私聊,谎称自己根据所谓“老师”的建议炒做现货交易已获得高收益,将“老师”塑造成现货交易专家,加深被害人对“老师”的信任感,营造“听‘老师’就能赢利”的假象,诱骗被害人根据“老师”建议多入金且频繁操作,从而赚取高额手续费分成。参与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业务员每月可得底薪2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至3000元,相关被害人每操作一手现货交易,业务员可得提成40元;组长每月可得底薪2000元,其管理的业务员相关被害人每操作一手现货交易,组长均可得提成50元;胡某作为总监,每月至少可得其管理的组长收入之和。
【律师辩护】本律师作为总监胡某的委托,因老板另案处理,胡某作为第一被告人,形势比较不利,面临十年起的刑期,只能多方面多角度辩护,争取按最低的十年来量刑。根据卷宗材料,辩护人依法提出本案诈骗事实不清、且认定数额有误,并提出胡某应认定为从犯,不应按主犯处理等方面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按十年量刑,基本实现了辩护目标。
【法院判决】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黄某、朱某、刘某、陈某、甘某、代某、胡某、向某、罗某、庄某、经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胡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某等人数额巨大,被告人代某等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赵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等人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等人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等人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案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其他被告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