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易桐律所律师
李易桐律所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任律师

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银行2022-03-01|人阅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110民初5128号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XX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XX区。

负责人:魏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瀚,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倍莹,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XX区。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XX支行(以下简称XX银行XX支行)与被告石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27241.43元(截止2020年1月15日止,欠款本金20966.5元,利息4743.95元,取现手续费、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1530.98元,利息、违约金按《中国XX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12月6日始向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62×××02.截止2020年1月15日实际欠款共计27241.43元为给付。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开始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

被告石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一、1、综合信息查询表;2、中国XX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拟证明:被告自2012年12月6日始向哈尔滨XX大街支行(银行代码:2308656XX)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62×××02。被告尚存在欠款未还款。

证据二、石某某交易明细。拟证明:被告自2018年8月3日起不再还款,截至2020年1月15日累计欠款共计人民币27241.43元未给付。

证据三、对石某某催收记录。拟证明: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未还款。

证据四、关于哈尔滨城区网点型支行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情况说明。拟证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XX支行为哈尔滨XX大街支行(银行代码:230865XXX)管辖行。

本院认为,被告石某某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推定对原告举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均予以确认。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6日,被告向中国XX银行XX大街支行申领信用卡,并签订《中国XX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XX银行XX大街支行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第三条第3项: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计收。……第8项: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9项: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五条第4项: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第5项: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部分的5%,最低5元人民币。取现手续费标准为:境内取现金额的0.5%,最低2元,最高50元。原告为被告办理信用卡,开卡日期2012年12月18日,卡号为62×××02。

另查,中国XX银行关于更新《中国XX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公告,对《中国XX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进行了修订,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更新后已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另查,2016年6月2日,中国XX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发布建黑渠道[2016]73号《关于哈尔滨城区网点型支行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将建行哈尔滨XX大街支行的管辖行变更为XX银行XX支行。

截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0966.5元,利息4743.95元,违约金1530.98元,以上共计27241.43元。被告透支后,原告进行了催收,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哈尔滨城区网点型支行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建行哈尔滨XX大街支行的隶属关系,由省建行直管变更为由XX银行XX支行管辖,建设银行XX支行作为本案原告其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信用卡领用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信用卡领用后,被告透支消费但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的请求,符合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XX支行欠款本金20966.5元;

二、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XX支行违约金1530.98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中国XX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XX支行利息4743.95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XX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

四、上述第三、四项利息、违约金总额应以不超过以实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永昌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人民陪审员  于德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蔡 猛

书 记 员  贾红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李易桐律所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易桐律所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